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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撫順分公司2宗違法副總遭罰 財務數據不真實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2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银保监罚决〔2020〕20号)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601628.SH)抚顺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任用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为中国人寿抚顺市东洲区支公司实际负责人

  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中国人寿抚顺分公司在未经监管机关核准的情况下,由李旭实际履行中国人寿抚顺市东洲区支公司负责人职责。

  二、虚列代理人及归集代理人佣金二次分配导致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 (window.slotbydup = window.slotbydup || []).push({ id: "u5981866", container: "_kaqw1o7bid", async: true });[img]//cpro.baidustatic.com/cpro/ui/c.js" async="async" defer="defer" >

  2019年1-5月,中国人寿抚顺分公司将许达等代理人177.72万元业务(对应佣金41.43万元)挂靠在付**等虚假代理人名下。此外,许达等真实代理人按各自保费收入10%的比例,共计25.50万元的佣金通过转账或现金方式交给团险部内勤员工用于账外使用。

  尹尧鹏为中国人寿副总经理(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总经理),对任职期间内的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辽宁银保监局对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合计1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

  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银保监罚决〔2020〕20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尹尧鹏

  住址:抚顺市顺城区**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210402196402****

  所在单位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

  职务: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副总经理(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未经核准擅自任命高管人员、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等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你系该违法行为责任人员,我局已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任用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东洲区支公司实际负责人

  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在未经监管机关核准的情况下,由李旭实际履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东洲区支公司负责人职责。

  2.虚列代理人及归集代理人佣金二次分配导致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

  2019年1-5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将许达等代理人1,777,200元业务(对应佣金414,300元)挂靠在付**等虚假代理人名下。此外,许达等真实代理人按各自保费收入10%的比例,共计255,000元的佣金通过转账或现金方式交给团险部内勤员工用于账外使用。

  上述行为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情况说明、会计凭证、资金使用证明材料、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及任职文件等。

  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你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总经理,对任职期间内的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你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公司副总经理,对任职期间内的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7万元。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不缴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银保监局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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